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简介
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根据灭火剂贮存形式,可分为贮压式和非贮压式两种。贮压式是采用氮气作为超细干粉灭火剂输送的驱动介质,非贮压式是采用燃气作为超细干粉灭火剂输送的驱动介质。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用于相对封闭的空间全淹没应用灭火,或开放场所局部保护应用灭火,具有安装、维修方便,应用灵活,灭火效能高等一系列优点,主要体现在:有焰燃烧的强抑制作用、对表面燃烧强窒息作用以及对热辐射的遮隔和冷却作用等三个方面。
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特点:释放超细干粉空间分布均匀、声音小、时间长、成本低,适用于全淹没灭火方式和附近经常有人或经常性喷放灭火的场所。同时由于释放超细干粉空间分布均匀,必然定向性差,故不适用于局部淹没灭火方式。使用环境温度范围在-10~50℃,故不适用于我国东北、西北等地区。
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特点:释放超细干粉空间分布均匀度差、声音大、时间短、成本高,单个装置不适用于全淹没灭火方式。同时由于释放超细干粉输送距离远、释放定向性好,故适用于局部淹没灭火方式或火灾蔓延速度快的场所。使用环境温度范围在-40~50℃,故适用于我国东北、西北等地区。
根据《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的规定,贮压式和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防护区体积应≤1500m3。我公司生产的SZT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常用规格如下:非贮压式有FZXA5/R、FZXA5/R、FZXA6/R两种;贮压式温控型有FZXA4/1.2-W、FZXA5/1.2-W、FZXA6/1.2-W三种;贮压式电控型有FZXA4/1.2-C、FZXA5/1.2-C、FZXA6/1.2-C、FZXA7/1.2-C四种。
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适用范围
1、GB 50347-2004《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带电设备火灾。
2、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适用场所: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面积≥140m2的控制室、主电室、电气室;厂内电缆隧(廊)道、厂外连接总降压变电所(或其它变电所)的电缆隧(廊)道、电缆夹层;锅炉房燃烧器、主油箱、油清净机、BFPT油箱、贮油箱;水力发电站的水轮发电机、油罐室和油浸变压器室等;天然气压气站和注气站、输气管、输油管、油井、天然气井;酒精储罐;以及甲、乙类危险品生产车间及仓库;包装纸箱、烟草等丙类仓库;木材场、造纸厂、印刷厂、棉花加工厂、胶带厂;城市地下电缆隧道,市政交通隧道;铁路沿线的高低压变电站;铁路运输的内燃机车、电力机车;各种机动车辆的发动机。
3、不适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精密仪器或设备的场所;以及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的场所。
1、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安装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若需变动,须经设计部门认可,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后方可进行。
2、用于固定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支架、活动支座,应选用M10的膨胀螺栓进行固定,安装应稳固牢靠,不得出现松动现象。
3、局部应用的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应对准保护对象,将保护对象有效的控制在灭火装置的保护范围内,以便出现火情时能有效灭火。
4、当系统中发出声光报警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火灾现场,以免因火灾而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喷放造成人员不适。
5、发生火灾时,火灾探测器会将火灾信号自动传送给控制器,控制器接到火灾信号后立即发出声光报警,同时接通电源,启动灭火装置,达到灭火的目的。工作人员发现火灾后,也可手动按下相应防护区的紧急启动按钮,进行灭火。
6、对无人看守场所,系统应处于自动状态;对有人值守场所,系统应设在手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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