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部门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有14种:1.一般原产地证CO、2.普惠制产地证FA(FORM A)、 3.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FE (FORM E)、4.中国 -智利自贸区FF(FORM F)、5.亚太产地证FB(FORM B)、6.中国-巴基 斯坦产地证FP(FORM P)、7.中国-秘鲁产地证(FORM R)、8.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产地证(FORM N)、9.中国-哥斯达黎加 FCR(FORM L)、10.中国-台湾海峡产地证FH(FORM H)、11.中国-瑞士产地证(Form S)、12.中国-冰岛产地证(Form I)、13.中国-韩国产地证(Form K)、14.中国-澳大利亚产地证(Form AU)……
FORM A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它的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原产证明(申报与证明之联合格式)格式A》,英文为: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FORM A,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时必备的官方凭证,所有的给惠国都接受。格式A证书由受惠国出品商填制申报,受惠国签证机构审核,证明及签发。在我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官方机构。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它是一项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扩大出口的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根据普惠制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是受惠国货物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官方凭证。普惠制证书采用国际统一的证书格式(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又称GSP(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按照普惠制的原则,所有发达国家(普遍的)对于原产于所有发展中国家(非歧视的)的商品,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对进口关税再进行削减或免除。普惠制的给予不要求受惠国对给惠国做出任何减免关税的回报(非互惠的)。目前可以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的给惠国有38个。对中国给惠的有36个,这些国家是:欧洲联盟25个成员国,即: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其他国家是:挪威、瑞士、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另有2个给惠国不对中国给惠,即美国、保加利亚。 为使普惠制所给予的优惠落实到原产于受惠国的商品,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必须原产于受惠国(原产地准则)、由受惠国直接运输至给惠国(直运规则)、在向给惠国海关报关时提供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书面证明)_Form A_。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各地商检局签发,现在是由检验检疫局签发。产地证报价表 | ||
名称 | 英文 | 价格 |
普惠制原产地证 | Form A 单抬头 | 120 |
普惠制原产地证 | Form A 双抬头 |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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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填制说明: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经我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代理其它公司或经其它公司代理出口的,可在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名后加上“ON BEHALF OF (O/B)”、“CARE OF(C/O)”或“VIA”,再加上代理公司名称。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受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受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如果“TO ORDER”后面加打了银行或公司名称,也需打上给惠国国名。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该栏填写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地必须是中国国内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必须是给惠国城市或国家)、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经非给惠国地区转运的(香港、澳门除外)签证时需提供联运提单。如到货港不清楚,可填进口国名或地区(仅限欧盟,如EU)。如经香港转运,应标明离开中国境内的日期,并在日期前加上英文“ON”或“ON /AFTER”表示于×××日期或自×××日期之后启运,不能用“BEFORE”或“ABOUT”表示在×××日期之前或前后。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
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申请人不用填写此栏。在签发“后发”、“补发”证书时由签证机构在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相应的印章。后发证书在第四栏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证书应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which is cancelled”,并加盖“Duplicate”印章;附有日本进口原材料证明的FORM A证书,应由申请人在此栏加上“Attached with Annex No.×××”;货物经香港转往欧盟需办理“未再加工证明”的,由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该栏批注。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款号的可按顺序分列“1”、“2”、“3”……。该栏可留空。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发票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或“见提单”、“见发票”等的字样。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据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给予商品详细的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税目号为准。包装数量应包含各种商品的数量及总数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总数量应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此栏出口到欧盟国家可以O/B在此栏,)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必须认真审核。
(一)完全为中国原产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均填“P”。
(二)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须符合原产地标准)
1、产品出口到欧盟27国、瑞士、挪威、土尔其、列支敦士登、日本等国,填写“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例如:“W”95.03。
2、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只填“F”,不填HS编码。
3、产品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可留空或填“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
4、产品出口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前苏联国家,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离岸价的50%,填写“Y”字样,并在字母后面打上进口价值占出厂价的百分比。例如:“Y”45%。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如“只”、“件”、“匹”、“双”等。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即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发票号日期必须与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十二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三栏出货日期。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审签人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的一致,并留有足够的盖章位置。印章与签名不可重叠。如无特殊要求,只签一份正本,不签副本。申请人要求签副本时,可在备注栏提出申请并提供列有此项要求的信用证复印件,签证人员审核后予以加签副本。此栏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发票日期和第十二栏申请日期。
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
此栏应有出口国名“中国”和进口国国名,进口国国名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一致。运往欧盟的货物,进口国不明确时,此栏可填“EU”。申请人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经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单位印章,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申请日期。
普惠制其他要求:
一、FORM A更改证书的申请要求
FORM A证书签发后申请人发现错误的,须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更改证书。更改证书的申请要求:
1、完整填写更改申请书,更改证书编号为新号码。
2、更改证书的各项栏目必须填写完整。除更改栏目以外, 更改证书的内容应与原证书内容基本相同。更改证书申请和签证日期应与原证书一致;
3、申请人需提供原证,到前台审签。
4、更改第八栏H.S.编码,需根据该税目号项下产品的备案情况,决定是否签发。
二、FORM A后发证书的申请要求
货物出口十个自然日后申办的FORM A证书,须按后发证书办理。
申请人将后发证书所申报产品的报关单及提单的单号和日期录入到申请书的备注栏。例如:T:SKUGO7272809,08/07/15;B:167809138,08/07/15。其中T表示提单,B表示报关单。签证人员根据所提供的单证信息签发FORM A 后发证书。申报人将相关提单、报关单的纸质复印件留底备查。
签证机构根据需要可要求申办企业提供纸质的报关单复印件和提单复印件等单证后才审签后发证书。
三、FORM A重发证书的申请要求
FORM A证书签发后正本遗失或毁损的,申请人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办理重发证书。重发证书应提供的单证
1、填制电子重发申请书;
2、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境载货清单正本的复印件(货物经香港转口时提供);
3、海运或空运提单正本的复印件;
4、提供盖有检验检疫局印章的原证书复印件或原证书副本;
5、除第十一、十二栏外,重发证书各栏内容应与原证书一致;
6、重发证书第十一、十二栏日期应为实际签发和申请日期;
四、证书签证审核时间和出证规定
根据国家局的规定,申报证书自发送成功后,可在两个工作日内领取。
五、证书的有效期
签往欧盟、俄罗斯、挪威、土耳其的证书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0个月;签往加拿大证书的为自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未列明有效期的国家根据所属地区暂参考上述标准。
六、证书使用印章的范围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及其他优惠原产地证书使用FORM A证章;一般原产地证书及其他证明产地证书或特种证书使用C.O.印章。
七、申办时间
正常情况下证书可在出货前15天申请办理。
八、未再加工证明
货物经香港、澳门转运出口到欧盟的,需向驻香港、澳门的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未再加工证明”签注在证书的“供官方使用”一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