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标志取代各成员的符合标志
“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唯一标志,这就意味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国家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GS标志)。成员国应将“CE”标志纳入到其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产品上可加贴其他标志,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该标志具有与“CE”标志不同的功能,为该标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价值,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环境问题。
加贴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标志,如制造商保护性商标等。
这些标志不得在含义或形式上与“CE”标志产生混淆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设在欧盟内受指定的代表加帖。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使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最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盟内指定一个全权代表,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承担制造商承担的责任。
产品上施加 CE 标志,意味着其制造商宣告:该产品符合欧洲的健康、安全、环保和消费者保护 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在实际中,这些法律多以产品指令的方式发布)。施加 CE 标志的产品,可以合法地进入欧盟统一市场,并自由地在欧盟统一市场内流通。
欧洲经济区即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 CE 标志推行以前,由于欧共体国家对产品进口与销售的要求不同,所以彼此间容易形成贸易壁垒,阻碍经济一体化进程。按照欧共体 1985 年 5 月 7 日的 (85/C136/01) 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 (New Approach Directives) , CE 标志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