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五星红旗是我国人民团结、胜利的象征。美丽的国旗和庄严的国
徽是我们祖国独立、自由、繁荣、富强的标志。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维护其尊严
是热爱我们伟大祖国的表现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对于别国的国旗、国徽也应当本着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给予应有的尊
重和礼遇。
在国际活动的各种场合要正确升挂本国的国旗和国徽也要根据国际法的有关
规定和国际惯例正确使用或对待别国的国旗、国徽。这是现代国际礼仪的一项基本
要求。
在国际交往中通常的做法是
1当一个国家的元首、政府首脑或其他领导人出访他国时东道国为了表示礼
遇要在来访贵宾的住所升挂来访国国旗在其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悬挂两国国旗。来
访国国家元首如有特制元首旗可按其意愿和习惯做法在其坐车和下榻的宾馆升挂
元首旗。在贵宾访问期间举行的一些重大礼仪活动要升挂两国国旗。
2在国际会议的会场以及与会各国政府代表团团长的住地和坐车上升挂与会
国国旗。
3在举行国际体育比赛、展览会、博览会、经贸洽谈会以及其他经济、技术、
文化等重大国际活动时根据东道国或主办单位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升挂参加国国旗。
4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重大项目奠基、开工、落成、开业以及其他重大庆典活动
时升挂项目所在国和有关国家的国旗。
5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在使
馆馆长寓邸与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之国旗或国徽”。
6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领馆的在之建筑物及其正门上以及
领馆馆长寓邸与在执行公务时乘用之交通工具上得悬挂派遣国国旗并揭示国徽”行
使本条所规定之权利时应顾及接受国之法律规章与惯例。
7常驻国际组织的各国代表团或代表处可以参照外交代表机关的办法升挂本
国国旗。
8其他外国常驻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民根据所在国的规定和习惯做
法升挂国旗。
9遇有本国或驻在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国家主要领导人逝世以及本国或
驻在国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时降半旗志哀。
不少国家对升挂和使用国旗以及使用国徽图案制定了国内法或做出了有关规定。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年和1991年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我国外交部据此于1991年和1993年先后发布
了《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和《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这些法规都
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由于国旗、国徽具有十分重要的象征意义在升挂和使用国旗、国徽时应当严格遵
行礼仪上的要求
1.在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2.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旗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
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
降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3.升挂国旗应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将国旗
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列队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遇有需要夜间在室外悬挂国旗时国旗必须置于灯光照射之下。
4.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下正中处。
5.不得升挂破损、污损、退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
合规格的国徽
6.国旗、国徽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7.国家体育代表团、队参加国际体育比赛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人员的服装
上使用国徽图案但国徽不得用于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和私人的庆祝活动。
8.不得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和国徽。
1990年6月28日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决定在我国《刑法》中增
加“侮辱国旗、国徽罪”。对在公众场合侮辱国旗、国徽者依法治罪。
9.各国国旗并挂时应按规定保持各自的长宽比例但要求尽量做到使各国国旗
的面积大体相等。
10.悬挂国旗一般应以旗的下面面向观众不要随意交叉悬挂或竖挂更不得倒
挂。如有必要竖挂或使用国旗的反面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办理。
11.多国国家并列升挂旗杆高度应该划一。同一旗杆上不能升挂两个国家的国
旗。
12.在举办多国参加的国际活动时应注意识别各国国旗避免用错。1993年
在一次国际体育比赛中主办者将某国国旗搞错误印在宣传画和作为礼品赠人的T
恤衫上。该国代表队为此提出强烈抗议并威胁要退出比赛。后主办者承认错误保
证不再重犯并停止散发此类宣传画和T恤衫此事才告了结。
13.两国国旗并挂以右为上。以旗本身的面向为准通常以客方为上挂在右
边。汽车上挂旗以汽车行进方向为准驾驶员的右手为上挂客方旗。所谓主客
不以活动所在国为依据而以举办活动的主人为依据。例如外宾来访东道国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