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本市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强化代理记帐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代理记帐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上海市代理记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所需资料
1.新接客户应提供公司的证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现金单据(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员工工资表、办公费、房租费、通讯费、运输费等)
3.银行单据(提’现、转帐、贷记凭证、电汇、进帐单、借款单、银行对帐单等)
4.发‘票(1日---31日开具的所有发‘票记帐联)
5.公司员工的名字、性别、月工资额、身份’证号码、代扣社保费、代缴个税,邮政编码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