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评审机构应当在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期限内向发证机关上报鉴定评审报告等资料,逾期未上报的,发证机关可以不予接受。
第二条 评审机构上报资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发证机关向资质申请单位颁发《制造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资质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条 《制造许可证》上应当载明制造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制造地址、获准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
《制造许可证》上有多处制造地址的,应当注明每处制造地址获准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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