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写生产许可申请书时,1.“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内容,填写申证产品单元的“产品小类”和本小类三种不同用途(食品用、烟用、日用等)的各一个主导产品名称和用途;不分小类的产品申证单元填写本单元的主导产品名称和用途(食品用、烟用、日用等);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内容,必须首先填写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本企业(1)只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2)既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又生产日用香料香精产品;(3)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
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承担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部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以及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