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标驳回复审代理|佳信知识产权|当天签约当天申报
佳信知识产权受某某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代理对“秋记牛品”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案审理终结,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13]第67614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审理决定该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该商标已于2014年1月28日核准注册。
一、案情简述:
2011年11月4日,我司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在43类“饭店、餐馆、餐厅、自助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备办宴席、酒吧、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商标“秋记牛品+图形”的申请(申请号:10148450,以下简称:申请商标)。
2012年7月15日,我司收到商标局做出的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驳回理由是:该商标文字部分与某某人330227197212218781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4506376号“秋家+AKITAYA”商标近似。
2012年7月21日,申请人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驳回复审请求,我司商标代理人对该案认真分析后认为:申请商标“秋记牛品+图形”与引证商标“秋家+AKITAYA+图形”不论从汉字组成、整体外形、显著性上分析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不会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案情分析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从整体、局部上分析区别较为明显:
申请商标为“秋记牛品+图形”,由文字、图形二种元素组成的组合性商标,其中“秋记牛品”汉字放在方框图形中间,以一种匾额的形式体现,牛头图形放在文字上部,起到装饰作用;而引证商标“秋家+AKITAYA+图形”由文字、英文、图形三种元素的组合性商标,其中“秋家”二字整体呈现为上、下排列方式,可以理解为“秋”和“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论从整体还是从局部比较,二者区别都比较明显,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文字含义不同,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两者区别较为明显: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文字含义不同:申请商标文字为“秋记牛品”,引证商标文字为“秋家”,不能因申请商标中含有“秋记”二字,而将两者判为近似,申请商标中文字部分含义与引证商标中文含义具有较大区别,其中“秋记”二字可以理解为“姓秋的人”,“秋家”二字可以理解为:“姓秋的一家人”,从两者的含义可以看出“姓秋的人”并不能代表“姓秋的一家人”,两者的在使用群体、使用范围上具有较大区别,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且普通消费者均可以将两者区分开来。
(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秋记牛品”有其特别的含义,其中“秋记”二字来源于以擅长经营牛肉餐厅为特色的创始人“庄秋平”,取其姓名中间字为基础,“牛品”代表申请人餐厅的经营特色,为了突出申请人的商标独特性,并将“秋记”二字进行艺术化处理,以达到与他人商标区别明显的目的,所以该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秋家”二字区别较为明显。
3、根据《商标审查标准》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审查”中规定:“中文商标是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首字读音或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 … ”,结合本案中“秋记牛品”与“秋家”,两者含义不同,整体区别比较明显,符合以上《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三、案情评析
经过我司商标代理人与申请人对该案的认真商讨后,认为此案做驳回复审的成功几率较大,于是我司代理人积极准备复审材料,并在申请人的配合下收集了大量证据,在规定15天期限内提交了复审理由,经近一年半的复审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并给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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