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面我们讲述到,商标侵权行为损害的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是由各个被告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是被告集体行为所致,因此在诉讼中,他们应当列为共同被告。如果上述被告不在同一地点,任何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都对这一商标侵权的共同诉讼有管辖权,也即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任何一个侵权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在起诉状中,原告可以以共同诉讼的诉因,将上述被告住所地的所有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一个案件的诉讼。法院判决侵权赔偿时,每一个被告首选的标准是以各自的侵权获利作为承担侵权赔偿的依据。
如果千个案件的几个被告当中,有的被告的侵权获利能够计算出来,自然以其侵权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如果有的被告的侵权获利难以计算出来时,则可以考虑以原告受到侵权所遭受的损害作为被告赔偿的依据。需要强调的是,在共同侵权之共同诉讼中,被告除了自己就其侵权行为 各自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还要就各自承担的侵权赔偿承担连带的补充清偿责任。
商标侵权的诉讼管辖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有以下几种: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假冒商标行为呢?很多人都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结果不小心就侵犯了。假冒商标行为,假冒商标行为是知识产权领域中一种常见的假冒行为,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与其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与假冒商标行为相比,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更为复杂化,更具隐蔽性,故一般人对其知之甚少。有学者提出反向假冒商标是指“以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我们认为,这一说法值得推敲。试想,怎样才能做到以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呢?虽然我们细加揣摸,可推知其所指的是把自己的商标使用于他人生产的产品上的行为,但这种表述无疑给本来就易生误解的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更添一层难以捉摸的色彩,实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在我们看来,反向假冒乃假冒的“反向”,既然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那么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则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