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我为你唱首歌,解解你心中忧伤寂寞;要不要我为你倒杯水,也许哭过以后会口渴;要不要我陪你聊一聊,听你把心事款款诉说。 愿我温馨的祝福伴你左右
联系人:小王 手机:18810110211 QQ:438134254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单独或与境内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合作设立、经营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中央单位或其直属事业单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
其他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申请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或兼营影视制作经营的机构,应按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凭审批机关发给的《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年度制作计划,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审定后,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样带,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后,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以发行定货会、展销会等形式进行全国性的节目发行,经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以前款形式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节目发行,需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经批准领取《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电视剧的,须按规定另行申请领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开机拍摄。电视台不得播出未持有《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违反影视制作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的; 制作的电视节目低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及固定办公和制作场所发生变化,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营业满一年的。
对未申领《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电视节目制作的单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责令其停业,查封所制作的节目,并处以非法经营所得2倍的罚款。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要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由审批机关吊销《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
对播放未持有《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制作的电视节目的电视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节目收购费用2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被吊销《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自吊销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你无所不能,无所不知,有求必应,在有人欺负我时为我出头,在我遇到困难时伸出援手。有你这样的朋友,是我的荣幸,机器猫,我的生活真离不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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