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经理 135.224.65561 出具法律意见书 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登记备案。
其中重点为:新申请登记私募管理人时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报告》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 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现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如下解析:
1.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2.申请机构股东或出资者
3.申请机构运营基本情况
4.申请机构治理与运营制度
5.申请机构高管人员
6.申请机构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7.申请机构已向或拟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全套登记申请材料
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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