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权方式汇编出版作文选图书,汇编者和出版社能够获得巨大利润。
如果未获授权,那么汇编者和出版社的巨大获利均是通过侵犯众多著作权
利的方式实现的。
每年新学期开学前后,都是学生和家长购买教辅图书的高峰期。在书店琳琅满目的教辅图书中,作文选集是重要品种之一,甚至不少书店还为这类图书设立了销售专柜。
这些作文选收录的文章大多出自中小学生之手,有些是学生的原创作文,有些则是已在报刊杂志发表过的。
如果这些作文并未获得作者的授权,汇编者和出版社是否涉嫌著作权侵权呢?
对此我认为,中小学生虽然大多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但根据我国法律,并不影响他们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创作作品是一种事实行为,无论创作者是否具有行为能力,都可以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项人身权利和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多项财产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也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获得报酬。
根据国家版权局、国家发改委2014年公布的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80至300元,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该部门规章同时规定,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著作权法》 则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传说中“千字千元”的稿酬标准并非海市蜃楼,对普通人完全有适用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