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C)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活动。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指提高许可级别、增加设备类别、增加制造地址)、或者将原许可的制造地址搬迁到新制造地址申请许可证变更(以下统称首次取证)的,经受理后,可以试制造一台用于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其制造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否则不得销售、使用。
申请型式备案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备案申请单位),按照本规则要求经受理后,可以制造一台用于型式备案的样机。制造两台及以上样机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备案证》(以下简称《型式备案证》,格式见附件D) 后,方可在备案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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