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安徽卧涛为您解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修订真实内幕原因,自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出台后,对今年申报国家高企认定的企业产生巨大冲击,到底政府为何修改该政策文件呢,一起来看看详细缘由吧:
修订高企认定政策的意义
通过完善认定办法,加大对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普惠性政策扶持,同时使政策优惠发挥对科技创新的牵引作用;激励市场主体增加研发投入,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或转让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 严松结合,优化认定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监管,提高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非高企25%
2.2008年1月1日后注册认定的高企,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政府采购招投标、创新型企业等倾斜支持;
4.区级认定补贴:
具体由各区科技部门解释和执行
合肥市20万万元 芜湖市20万元阜阳市20万元铜陵市20万元宣城市20万元淮南市15万元(以正式文件为准)
5.投资落户:
高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实施国家863计划项目、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享受以下福利:
合肥市高新区: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蜀山区,庐阳区,巢湖区:
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高新技术企业新旧办法的对比
1.知识产权获得方式:取消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获得方式,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或转让技术;取消了对知识产权获取时间的规定;
2.符合技术领域的要求:将“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调整为“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人员比例:将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取消了对科技人员学历的限制;
4.研发费用比例: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
5.原认定后的“罚则”上升为“认定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旧认定办法第四章“罚则”之第(三)条“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和第(四)条“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高企资格,调整为新办法的认定条件之一。
6.缩短公示时间:将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7.高企更名或重大事项变化上报认定机构的时间:由原来的15日以内调整为三个月内;
8.增加了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条款: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 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和高企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定;
9.高企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取消高企“复审”制度,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企资格”;
10.申请材料方面,增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请高企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企业税 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纳税申报记录、会计报表等所提交的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政策要点解读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联合修订发布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联合修订发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月22日联合修订发布
认定条件
(一)
注册时间:成立1年以上;
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技术范围: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人员占比: 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服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创新能力: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良好记录: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核心指标把握
1、知识产权
拥有方式: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的方式获得
种类: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按Ⅱ类评价。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分值:30分,采用分类评价方式,与种类、数量有关
2、科技人员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统计方法: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研究开发须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所得税法可查阅“不征税收入”)。
4、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收入来界定比例档位(小于5000万元(含)的不低于5%、5000万元-2亿(含)的不低于4%、2亿以上的不低于3%),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低于60%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考核年度:三年(经营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考核)须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中介机构必须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中的涉税管理项目的审计结论或鉴证结论,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
注:与研发项目有关:企业自主立项即可,不须通过政府部门立项!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企认定专用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要求进行核算。
5、企业创新能力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以下四项指标进行评价:
知识产权(30分)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企业成长性(20分)
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知识产权
所申报的知识产权应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30分)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评价方式: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30分)。
A.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
E.转化能力弱, ≥1项 (1-6分)
F.转化能力无,0项 (0分)
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指标进行评价(≤20分)
企业成长性
根据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两项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 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计算公式: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年平均利润率=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100%
安徽卧涛国家高企代理流程:
资质初评
用户依据实际情况填写评测表,我们将结合高企认定要求对企业情况进行初步评分。
方案规划
对于企业达不到要求,或存在材料瑕疵的企业,我们将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与高新要求结合,为企业量身打造高企申报方案。
材料收集
我们会指导用户收集准备材料,并根据企业情况将材料进行整理,编纂,形成完整材料。
材料递交
将材料进行网上提交,对材料进行严格质量把控。网报完成后,只需用户对材料下载打印盖章,交至当地主管部门即可。
等待核准
进入核准公告,高企认证完成。后期我们还将指导后续如何规范材料,为高新复审做好准备。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企业不断加强研发部门的日常管理,未雨绸缪。
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也应做好以下工作:
1、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同时按照新规定,连续两年未进行备案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进行补税。
2、名称等信息变更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
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综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涉及到的部门有企业的总经理、行政部、技术研发部、财务部等重要部门的一起参与,需要企业不断加强研发部门的日常管理,未雨绸缪,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前的准备,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申报纳税,那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就会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