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新开业的餐饮业,申办《卫生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3、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4、餐饮业单位经营场所的平面布局图(要标明厨房各功能间、库房、餐厅等位置及其相应面积);
5、卫生设施清单;
6、水质卫生检验报告书;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8、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9、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二、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三、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四、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