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核算质量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帐业务。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办理会计核算。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代理的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独立执业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想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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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职业规范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强化代理记帐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代理记帐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上海市代理记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开展代理记帐业务的从业人员。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帐从业人员,是指经批准的各类代理记帐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中专职或兼职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所有人员。
基本要求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代理记帐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时间经验,并取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资质。
4.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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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 基本服务套餐
服务内容:
初始服务:
1.新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
2.新企业国税、地税报到,同时办理税种核定、纳税方式认定手续;
3.新企业发*票领购簿办理;
4.新企业建账、建制(财务管理制度);
5.培训出纳(一人次);
6.培训仓库管理员(一人次);
日常服务:
1.每月根据企业提供的原始单据,计算、整理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每季度编制会计报表,每份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内容。会计报表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企业;
2.在规定时限内按月计算、填制、申报国税、地税所属的各税种;
3.计算、填制、申报企业所得税,并在规定时限内到国税或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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