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社会构成危害,具有犯罪性质,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假冒商标是商标侵权行为中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假冒商标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假冒商标犯罪具备以下特征:
1.假冒商标犯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外国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外国企业。
2.假冒商标犯罪侵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国家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
3.假冒商标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不同的目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过失为不构成犯罪。
4.假冒商标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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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侵权的形式:
研究证明商标侵权形式,对于界定是非,正确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经调查,现阶段,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证明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证明商标标识。
(四)在产品或产品包装物上突出使用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名称。
(六)恶意将证明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七)使用证明商标不按规定缴纳费用。
接上述,如何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两种方式。
(一)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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