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二、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管理模式下,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幅度和力度已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含其他个人、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的,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