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消最低限额要求工商机关只登记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取消了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二.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认缴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
定,股东应按照记载于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如
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和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认缴数额越大承担责任越大注册资本数额越大,并不能说明公司实力越强、信用越好。
公司认缴的出资金额如果超出股东经济实力盲目认缴巨额资本,越过合理期限随意约定过长的出资时间,不仅加大了股东责任,而且也影响公司的公信度和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