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市正在审查的《无锡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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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无锡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以及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中转、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 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四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本市城区和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省属以上单位和外地驻锡单位)、社会团体、驻锡、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受委托单位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不得乱收费、重复收费;
(三)依法合理使用征收资金。
财政、税务、人社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继续沿用现行征收标准:
(一)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4元标准征收;
(二)个人负担部分征收标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征收对象和标准为在职职工每月3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列职能部门收取,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一)单位及职工个人部分:单位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统一由单位代扣代缴;
(二)居住在市区的我市离退休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收。
外来建筑施工单位及人员、企事业单位其它临时用工、个体工商户、无工作单位的暂住户和居住在本市的其他住户及市区范围内未出售的公有住户,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应标准征收。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和垃圾收集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的统一垃圾收集点,环卫部门负责清运至垃圾终端处置场所。
第九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以及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环卫有偿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沿街(巷)单位应当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也可委托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有偿服务的,除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应当支付服务费,费用标准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应当定期以报表形式,将代征情况汇总送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收管理机构,对违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账务代理做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收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罚款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相关业务、政策事项咨询答复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工商注册代理公司
第十六条 环卫部门应当深化行业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锡政发〔2001〕51号文《无锡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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