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
肉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酒类(包括葡萄酒及果酒、啤酒)、特殊膳食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乳制品、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包括白酒、黄酒及其他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其他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证。
白酒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由上海市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其余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由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承担。
二、办理期限:
1.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期限:1、组织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2、组织完成产品检验:15日内(特殊产品除外)。
2.决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60日内(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5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3.颁发证书期限: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颁发、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