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咨询 苏州离婚律师 苏州诉讼离婚 苏城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刘波,为您提供苏州离婚诉讼,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8962515722】网址:www.szothg.com
最近,刘波律师接受一起离婚诉讼案的代理。案件当事人杨女士与李某于十年前来苏州打工,2005年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购买一处77平米的房子,产权证登记为两人,2010年又在园区湖东购买一处110平米的房子,仍然为共同共有。2012年9月,李某和本公司一女产生婚外情,杨女士发现后一气之下和李某协议离婚,因当时一心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赌气放弃了两处房产,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2012年10月底,经双方父母做工作,两人又复婚。2013年8月,因李某和本公司女员工仍保持婚外情,经杨某多次劝阻,仍不思悔改并向杨女士提出离婚,起诉到法院。杨女士同意离婚,但就两处房产要求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李某认为,该两处房产系其复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坚持不同意分割。杨女士认为该两处房产是双方共同赚钱所买,第一次离婚时放弃是因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那么该两处房产是否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是说第一次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是有效的,虽然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反悔,可请其变更和撤销,但如果共同财产分割时,无证据证明是受到胁迫、欺诈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第一次财产分割应该有效的。所以李某和杨女士复婚时,两处房产应是为李某复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姻法四十二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第二十七条又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没有住处的,另一方应当给与照顾,考虑到杨女士在苏州无其他房产居住,同时考虑到离婚房产的客观情况,故法院调解该两处房产中其中一套77平米的房产归杨女士所有。刘波律师提醒离婚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切不可感情用事,一旦协议签字,手续办完,可就后悔莫及了。
刘波律师,1987年7月重点大学法律系毕业,于1989年起至今已连续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8年,律师事务所离婚案件专业律师,对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有丰富经验。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刘波律师
注册律师
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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