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寿绿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团体保险必须选择有能力处理劳资纠纷的代理人。团体保险不单是一个简单的员工福利,还是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平衡手段。当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时,尤其是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时,保险的理赔几乎必然伴随劳资纠纷。所以当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具备《劳动法》知识和人力资源背景的时候,就能更好地帮助公司和员工把问题提前化解。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团体员工)遭遇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一种团体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常常与团体短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等一起附加于团体人寿保险合同之中。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要件是被保险人身体直接因意外事故遭到伤害,如果因为其它原因(如慢性病等)而受到的伤害则属于免责范围。除了意外事故的发生,许多保险人还同时规定被保险人身体所遭受伤害的部位与程度也应该属于意外性质,才可以申请理赔。不过,这一规定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常常引起争议。
国寿绿洲团体保险应该把老板利益和员工利益分别考虑。团体保险是由公司出钱保个人的险种,所以和我们为自己个人上保险还是有区别的,但不幸的是我看到的团体保险都是按个人险的思路选择方案的,最典型的就是老板出钱把员工利益保全了,而把老板利益保少了。其实在保险利益中,有员工身故、伤残、门诊、住院、手术等多项具体利益,其中员工身故、伤残是老板利益,而员工门诊、住院、手术等是员工利益,这一点是大家、包括很多资深的保险代理人都没注意到的。因为当员工发生身故和伤残的时候,公司老板在赔偿费用上是无法推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