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住所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凡是能够作为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均可作为住所。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
根据《住所办法》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承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允许一照多址,商事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商事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区市不同地址的,申请人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分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除外;经营项目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商事主体除外。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律师事务所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采用席位注册,登记多家商事主体。
《住所办法》要求,审批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商事主体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公示信息抽查或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依法处理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在同一区市内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登记(备案);设立或变更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区市,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