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背景
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初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2015年4月,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新办法、新指标、新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2015年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多项激励惩戒措施,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2015年5月以来,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安排,税务总局结合各地反馈情况和工作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先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逐步对《管理办法》中需要细化的条款进行明确。
(三)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
《指标和评价》经过一年的施行,各地反馈,纳税评估、大企业审计、税务稽查等非经常性指标的扣分分值较低,与10分的起评分级差(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存在不均衡的情况,建议提高此类指标扣分分值。比如,050104、060304等指标,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按照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公式计算,高扣4分,以100分的起评分计算,仍可以评为A级,指标扣分与失信程度及后果不相当。经过多次征求基层意见和数据测试,为提高A级纳税人的“含金量”,《公告》提高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
1.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指标050102、050202、060302),原扣分标准为: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最少扣1分,最多扣2分。调整后扣分标准为: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低扣1分,高扣11分。
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
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部署,税务总局持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
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
事项中。截至当前,税务总局保留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其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
包括取消57项,调整为其他权力23项。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着10多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
《通知》明确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中,有4项已经取消,保留的2项是:指定企业印制票、对增值
税防伪税控系统高开票限额的审批。《通知》迫切需要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