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明确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和监督检查措施,公布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表》等14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并设置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列明了7项行政许可的实
施依据、实施机关、条件、数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期限。
三、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比较,《
公告》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加入了国务院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背景;二是,根据行政审批改革
审批情况,重新明确了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包括7项行政许可;三是,融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
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规定;四是,结合国家统一的
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五是,对行政许可文书式
样进行了细化更新;六是,根据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重新设计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增加
了条件、数量、有效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期限。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是否继续有
效?
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同时废止。
四、第四条针对《安排》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十三条(财产收益),增加了主要目的测试的规定,以防止《安排》被滥用。
五、第五条修改了《安排》第二十四条(信息交换),将税务信息交换的内地税种范围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扩大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旨在加大内地和香港间的税务信息交换力度和信息透明度。
《安排》第四议定书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自2015年12月29日起生效执行。
一、公告背景
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初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2015年4月,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新办法、新指标、新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2015年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多项激励惩戒措施,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2015年5月以来,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安排,税务总局结合各地反馈情况和工作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先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逐步对《管理办法》中需要细化的条款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