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所需的注册资料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私章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私章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签字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表 (非货币的财产转移手续证明文件)
房产.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无偿使用证明)
法定代表人信息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私章
验资报告
有董事会的提交董事会决议
分公司注册所需资料
1、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各3份(2份盖总公司公章)
2、总公司的代码证复印件份3份(2份盖总公司公章)
3、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份(2份盖总公司公章)
4、总公司的章程复印件份3份(2份盖总公司公章)
5、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2份盖总公司公章)
6、总公司的验资报告书 复印件3份(2份盖总公司公章)
7、总公司的在分部的任命书复印件3份(盖总公司公章)
8、分公司在分部的经营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
9 、分公司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盖总公司公章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