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领和使用规定》可知: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交通部1995年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1995]246号发) ,其中第七条规定,“汽车驾驶员培训分为职业驾驶员培训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并指出“职业驾驶员是指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除达到具有驾驶员资格技术要求外,还应达到道路运输有关知识和技术业务要求”。 全国各省均制定地方法规,如《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规定,“ 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以《上岗证》或《准驾证》的名义开始营运驾驶员培训。
2016年6月,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证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公布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认定。至此,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总量比本届成立之初已减少50%以上。
2016年11月23日的常务会议上,总理要求相关部门抓紧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当天会议决定,在2014年以来已分六批取消319项职业资格的基础上,再取消临时导游、餐厅服务员、保洁员等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更加便利就业创业。2016年12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9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