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下设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评定,通过保护评定的申请方将获得质检总局颁发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并允许加贴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
区别于认证制度,生态原产地保护评定是以政府公信力为担保,以政府部门为实施主体,同时顺应我国政府职能改革的潮流,采信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定结果,并涵盖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与保护、溯源、防伪、品牌建设等丰富内涵的新型评定制度。
申请人应填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产品范围证明文件 当地政府出具的保护区域的界定说明文件,或企业保护产品的地域属性说明。
2. 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 产品检验报告,相关认证证书以及获奖说明,或者自我声明报告。
3. 产品技术指标、相关标准,生产或形成时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征 、产品品种,技术规程;原料说明,相关产品检验情况。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4. 产品质量与生态环境、人文因素、科技创新相关资料 地形地貌描述;水文情况说明;气象资料;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历史传承说明;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等。
5. 产品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 组织背景(企业概况),荣誉以及ISO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情况。
6. 产品销售状况、消费者认可度、行业地位
7. 其它相关资料、负责生态原产地评定工作的企业资源说明: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人员名单以及相应软硬件设备说明。 如是委托机构进行,需要提供委托授权文件。 企业提供的产品相关图片、声像资料可作为评定的证据。 其他企业自愿提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