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1月,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增加对可接触的有毒化学物质关注的提案。这个提案成为了1986年安全引用水和毒性物质禁用的准则,即《1986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行法》,又称“加州65提案”。该法案被编纂列入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和安全法典的第25249.5~25249.13章。法案要求加州出版具有致癌或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清单,清单每个季度进行更新。从1987年首次出版以来,该清单中目前已包含约850多种化学物质。这些物质包括大量自然产生的和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涉及用于杀虫剂、普通家用产品、食品、药物、染料或溶剂的添加剂或配料。它们可用于制造业和建造业,也可以是化学过程的副产品,如机动车尾气。所列化学物质包括烟草烟雾﹑金属(例如铅、镉和镍)和有机化学物质(例如邻苯二甲酸盐:BBP、DBP、DEHP、DINP、DIDP和DnOP等,以及多环芳香烃:苯并芘等)。一旦某一种化学物质被列入清单后,制造商和经销商将须在一年内完成警告的执行,在20个月内终止化学物质排放至饮用水源头。此日期过后,或个人执法者,包括代表公众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可对违反法规者提起诉讼。加州65提案受控的产品范围包括:珠宝,玩具,电子设备,玻璃和陶瓷产品,纺织品,食品,药品,农用杀虫剂,染料,有机溶剂,建筑消耗品,汽车、香烟或天然气燃烧发出的化学物质,等等。加州65提案原文只列出了物质名称,没有规定适用产品种类的限值。一般是通过诉讼程序确定某类产品某种有害物质的限值,目前加州65对于电子电器产品的有害物质限制要求电子电气产品上与皮肤经常接触的电线、电缆及插头中的铅含量必须小于300 mg/kg,以及耳机线限制邻苯二甲酸盐小于100 mg/kg。否则必须附加警告标示。加州65提案从颁布到现在20多年的时间内,众多关于消费品中含有毒化学物质诉讼案在加州不断出现,从而引领了整个美国一系列限制标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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