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招聘人才的方式也有了很多中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就是人才派遣也称人才派送、人才租赁,下面就由博扬信息技术来为我们介绍一下人才派遣发展的历史背景吧。
人才派遣发展的历史背景
人才派遣制在美国、英国、日本等一些西方国家很普遍、很盛行,而且已有多年的历史,据有关资料介绍,美国早在1971年就颁布了《人才派遣业的法律》。日本的《人才派遣法》是1985年经国会通过并颁布的。人才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在于知识经济和人才流动。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最明显的不同之处,便是通过不断地满足各种消费群体不断变化的多种需求,来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良性循环,所以,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更为多样性,更为动态化。由此应运而生的一个新的具有高度专业技术知识、经验与能力的特殊人才群体,应不同企业之邀,在不同企业、行业、国家之间流动着,这是知识经济时代专业技术人才流动的一个新景观。
软件人才派遣是近年来一直备受企业关注的招聘人才的一种方式,人才派遣方式的招聘人才对于企业更加省时省事,想要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就关注博扬信息技术吧。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摘录第五章第二节 劳务派遣(人才派遣,以下称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人才派遣在20世纪70年代左右就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出现,美国在1971年就颁布了有关人才派遣业的法律,我国的人才派遣业出现于新旧世纪之交,人才派遣中比较重要的是适用性,下面就由博扬信息技术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适用性
人才派遣这种新型的用人形式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以及对任何组织都能适用的,它既对人才类型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也对用人单位和工作类型具有一定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