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带式起重机的检查规定
1、起重机的主要工作性能应达到额定指标。
2、各操纵杆动作应灵活,回位应正确。
3、回转机构各部间隙调整应适当,回转时不应有明显晃动或抖动,并具有滑转性能,行走时转台应能锁定。
4、行走链条不应有偏磨、损伤。上部履带挠度应在40~60mm之间。
5、起重机的行驶跑偏量(前进或后退20m的轨迹偏差)不应大于25cm。
6、司机室在门窗关闭的状态下司机耳旁噪声不应大于85dB(A)。
7、行走转向应灵活,操作应轻便。
8、起重机设置的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工作应可靠有效。
9、安全装置检查规定:
1)液压系统中应设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2)液压系统中,限制负载下降速度、保持工作机构平稳下降和微动下降的平衡阀应可靠有效。
3)各液压阀不应有内外泄漏,工作应可靠有效。
4)所有外露的传动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且固定牢靠。制动器应装有防雨罩。
5)起重机应设幅度限位装置和防止起重臂后倾装置,且工作可靠有效。
6)起重机应装有读数清晰的幅度指示器(角度指示器)。
起重机械的使用要求有哪些?
起重机械的使用要求:
尽管起重机械的种类很多,所吊运的物件多样,但都有一些最基本的、普遍适用的安全技术要求。
1、每台起重机械的司机,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证才准予操作。
2、司机接班时,应检查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发现性能不正常,应在操作前排除。
3、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予继续铃声或报警。
4、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是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5、确认起重机上或其周围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电源。
6、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7、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8、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风力大于7级,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9、司机对起重机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必须带电修理时,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带绝缘手柄的工具,并有人监护。
10、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时不吊;
(2)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4)被吊物肯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或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结构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
(7)斜拉重物时不吊;
(8)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9)重物棱角处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10)钢水(铁水)包装得过满时不吊。
11、起重机运行时,不得利用限位开关停车;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打反车制动。
12、不得在有载荷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3、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维修。
14、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15、在厂房内吊运货物应走指定通道。
16、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物(吊具)底面应离地面2米以上;有障碍物需要穿越时,吊物(吊具)底面应高出障碍物顶面0.5米以上。
17、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毫米)、短行程试吊车,再平稳地吊运。
18、吊运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19、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钧在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20、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小距离不应小于的规定。
21、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匀,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22、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
23、流动式起动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上,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24、吊运重物时不准落臂;必须落臂时,应先把重物放在地上。
25、吊臂仰角很大时,不准将被吊的重物骤然落下,防止起重机向另一侧翻倒。
26、吊重物回转时,动作要平稳,不得突然制动。
27、回转时,重物重量若接近额定起重量,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太高,一般在0.5米左右。
28、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应降低至额定起重量的80%,并进行合理的载荷分配。
29、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30、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
31、禁止在起重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司机室应备灭火器。
32、每两年至少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33、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明确、符合标准。动作信号必须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发出。
起重吊装安全技术交底
1.起重吊装前必须制定方案并进行安全交底。
2.起重吊装和指挥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和专职培训,考核发证后方可操作,信号指挥人员不兼任它职,挂钩人员要相对稳定,超重吊装中要坚决执行“十不吊”。
(1)被吊物先是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信号不清不准吊。
(3)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6)斜拉斜牵不准吊。
(7)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
(8)零杂物无容器不准吊。
(9)吊和热处理工科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吊索具应配套检查,符合规程要求,在吊装中应正确使用,并经常检查,用毕妥善保管。
4.按规定(或设计)设置地锚,使用前必须经过试验。
5.吊装前,应做好班组安全交底,批定专人负责指挥,对用的各种工具、机具、索具、地锚等要进和检查保养,并做好度吊。
6.吊装物件、设备进场应按设计规定吊点进行吊装,对于设计规定的,应按方案进行试吊,高度不得超过20~3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