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消防机构、中央单位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复审合格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复核。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