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路运输超载的主要原因——激烈的市场竞争及其法制观念的薄弱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汽车工业取得了空前的快速的发展,最近调查发现公路运输车辆数量这几年一直成单调递增趋势,同时各种车辆的不同结构也逐渐在走向规范化、有理化,但是以公路车辆为运输装备的货物运输竞争方面相比早些年显得异常激烈。市场上那些专业运输的公司、公路运输个体户以及拥有自家运输车辆的企业在交通运输市场上努力争夺货源。20世纪的最后10年,我国的公路事业取得了空前瞩目的巨大成就。这一方面为我国公路运输基础设施方面提供了完善的条件。与此同时,我们需要看到的是随着逐渐完善的基础设施,全国各地的公路费用也在不同程度的往上涨,包括各省、市、自治区的养路费用,有些地方甚至还设置了专门的客车、货车的额外附加费用,以及公路的建设合资基金等等。更为严重的公路收费的规模对比之前似乎在不断恶化加大。所有这些情况都很大程度的提高了公路运输企业的最初成本,使得运输企业的压力不堪重负。无独有偶,公路运输的直接原料如燃料、人力、修理及其配件的费用也水涨船高,呈现大幅度的上升,变相的加速了公路运输市场的竞争格局。我们知道,竞争本来是件好事,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加速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水平,但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公路运输市场的竞争格局仍处于低水平的竞争,而且竞争的集中点完全体现在价格层面上,这样一来严重加剧了某些轻视法律、投机取巧的非法经营者通过超载超限的形式获取竞争的优先权。然而那些规矩守法的公路运输企业由于价格方面处于不利形势而渐渐的失去了货源,逐渐退出了市场,正好展现了经济学中的“劣币驱逐良币”这一市场规律。这很显然与公路运输行业内的法制环境有莫大的关系。我国法律关于公路运输这一块目前仍不是十分健全,即使出现了问题也没有一项确切的规则来惩治,导致恶性竞争愈演愈烈。
用界定公路的词汇生搬硬套来界定“公路运输”,完全不能反映事物的客观实际。公路运输则包括一切公共道路上的运输,当然也将城市街道、里巷、停车场、客货运站及公路部门主管的公路上的一切公路汽车运输活动包括在内。公路运输活动是一个完整的运输过程,具有运输生产的活动是城乡各种道路运输生产的综合反映,如以道路类别来分割运输生产活动和划分运输管理范围,是违背运输经济中各种运输方式分工协作规律的,同时以道路类别划分运输管理范围也是无法操作的。实际上,在运输管理职能的划分上,我国一直是按照运输范围和营运项目来划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的,从来没有按路种、路类来划分管理职能。所以,一些人提出的公路运输不含城区道路的运输,运政机1关只能管理公路上的运输,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尽管公路运输这个名词能够包括除铁路运输以外的所有地面运输,但为了不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争议,从80年代末开始,交通部逐渐以“道路运输”来代替“公路运输”,这种称呼的改变完全能够在路政、运政等方方面面使道路、道路运输的涵义一致起来,不会再被不了解公路、公路运输概念深层含义区别的人们所挑剔。
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和协定
为了统一公路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的责任起见,联合国所属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草拟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MR,并在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欧洲17个国家参加的会议上一致通过签订。该《公约》共有十二章五十一条,就适用范围,承运人责任、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索赔和诉讼以及连续承运人履行合同等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