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汽车货物运输变更、取消应办理的手续
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运输变更、取消的办理,应遵循下述规则:
(1)承运人在货物起运前可要求变更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讫地点、运输时间、收发货人,货物起运后仅在可能条件下要求变更到达地位或收货人;承运人可要求变更运输日期、车辆种类和行车路线。
(2)货物起运前,可办理取消托运;货物起运后,则不办理取消托运。
运费费率:
公路运费费率分为整车物流(VL, Vehicle logistics)和零担运输(less-than-carload freight)两种,后者一般比前者高30-50%,适用零担费率。凡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的为轻泡货物(或尺码货物Measurement Cargo)。整车轻泡货物的运费按装载车辆核定吨位计算;零担轻泡货物,按其长、宽、高计算体积、每四立方分米折合一公斤,以公斤为计费单位。此外,尚有包车费率(Lump Sum Rate),即按车辆使用时间(小时或天)计算。
公路运输与道路运输:
自有公路运输以来,我国一直使用公路运输管理一词,但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开始以“道路运输”的称呼来代替“公路运输”,这是由于对公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责划分上的争议而引起的。1987年国务1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比例》,对公路定义为:“公路是指经公司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根据这条定义,有些人和单位就错误地认为公路不包括城区道路,因此,公路运政管理机1关不能履行对城区之内的公路运输管理职责,例如不管理在城区的客、货运站和停车场所内进行的公路运输活动;也导致出租汽车从市区到郊区的营运必须到交通和城建两个部门办理两套经营手续,接受两个部门的行政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