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标准:
(一)一般标准:
1、企业坚持“信用至上”的经营理念,企业各级领导有较强的信用责任意识和信用义务观念,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2、企业设有信用管理机构,有具体分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信用管理工作已列入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信用管理机构职责基本到位。
3、企业信用管理机构配有法律意识与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同时具有管理与监督的职能。
4、企业具有根据本企业授信决策和信用政策制订的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解除制度;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应收帐款与商帐追收管理制度;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
5、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规范严谨,条款完整,台帐齐全,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能及时按规定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6、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二)量化标准:
1、企业对外所签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应达到95%以上;
2、近三年来,企业的总产值、销售额、纳税额和净利润同比应有所增长,无因不正当理由出现的亏损;
3、近三年来,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总额同比应呈现出负增长态势;
4、企业没有因失信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和诉讼(仲裁)败诉的记录;
5、企业无因自身主观故意失信而被法院、仲裁机构认定的无效合同和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违法合同。
认定的工作程序:
1、申报。
企业自主申报提交书面申请并郑重承诺所提供的数据与资料、事迹真实无误;
2、推荐。
申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的行业协会作为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和事迹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3、受理与初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同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负责受理申请和初审工作。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填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同时,在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查询申报企业的信用记录,向同级相关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书面公示征求意见。
对初审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信用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有关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企业,受理申请的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作出明确肯定的推荐意见,并指导企业填写《企业信用评价信息表》。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企业信用管理协会退回其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对初审不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因失信违法而被有关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处罚(或判败诉)一次的企业,受理申请的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在查明情况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推荐的通知”,并退回其全部申报材料。
4、信用评价与考核。
信用评价与考核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联合组织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委托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单独进行。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推荐审核小组负责组织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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