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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设置的型式及数量,应根据厨房设备的类型、规模、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3.1.2 一个烹饪部位及所对应的排烟罩和排烟罩内的烟道进口端1m内共同组成一个防护区;烟道可作为一个单独的防护区设置。
3.1.3
一套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只保护一个防护区。当厨房设备需受保护的面积超过一套灭火装置的保护面积时,应设置多套装置分段保护。
3.1.4 防护区内发生火灾时,防护区内的所有喷头应同时喷放灭火剂。
3.1.5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采用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3.2 装置设计
3.2.1 烹饪部位每个灶具上端及其排烟道内距端口1m范围内应设置火灾感应器和喷头。
3.2.2 保护排烟罩的喷头应设置在滤油网板的上部,并宜采用水平喷放方式。烟道进口端应设置向烟道内喷放灭火剂的喷头。
3.2.3
喷头设置数量应根据防护区的面积和经认证的单个喷头的保护面积计算确定,喷头设置数量不应超过装置所允许的喷头数量。
3.2.4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 s。
3.2.5 灭火剂喷放时,喷头工作压力不宜小于0.1MPa,其中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3.2.6 在喷放完灭火剂后需继续喷放冷却水时,冷却水的设计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