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3年,对低温等离子体的作用机理研究认为是粒子非弹性碰撞的结果。低温等离富含电子、离子、自由基和激发态分子,其中高能电子与气体分子(原子)发生撞,将能量转换成基态分子(原子)的内能,发生激发、离解和电离等一系列过秸处于活化状态。一方面打开了气体分子键,生成一些单分子和固体微粒;另一力生.OH、H2O2.等自由基和氧化性极强的O3,在这一过程中高能电子起决定性作用,离子的热运动只有副作用。常压下,气体放电产生的高度非平衡等离子体中电子温层氏度)远高于气体温度(室温100℃左右)。在非平衡等离子体中可能发生各种类型的化学反应,主要决定于电子的平均能量、电子密度、气体温度、有害气体分子浓度和≥气体成分。这为一些需要很大活化能的反应如大气中难降解污染物的去除提供了另外也可以对低浓度、高流速、大风量的含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含硫类污染物等进行处理。
1.排污总量控制,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对超过国家排污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环保治理落实困难,很大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为GDP 高增长而包庇企业排污的行为,另一方面在于企业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下做出的逆向选择。新《环保法》中,通过“按日连续计罚”政策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通过对企业、政府与第三方机构相关责任人施加行政和刑事处罚降低企业与企业负责人的违法动力。
3.“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对本级环保部门和下级政府及负责人考核内容,从激励角度提高政府监管环保积极性。
4.对污染企业施加舆情压力:要求排污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除了以上几点之外,新《环保法》中补足了部分原有环保法中的部分监管漏洞,如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列入违法排放事项;规定“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加强对环保首条防线监测的推动力度。
十一五期间,行业内为节省初期投资普遍采用活性炭吸附法 : 通过活性炭吸附废气,当吸附饱和后,活性炭脱附再生,将废气吹脱后催化燃烧,转化为无害物质,再生后的活性炭继续使用。当活性炭再生到一定次数后,吸附容量明显下降,则需要再生或更新活性炭。此时应注意旧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弃置,应由专业危废回收单位统一收集处理处置。
活性炭是目前处理有机废气使用最多的方法,对苯类废气具有良好的吸附性能,但对烃类废气吸附性较差。主要缺点是运行成本较高,不适合于湿度大的环境。如需要对湿度较大的有机废气处理宜采用纳米微电解氧化法工艺,纳米微电解空气净化法无需更换填料、不用电、使用过程中没有运行成本费用,自十二五期间已经逐步开始替代活性炭等高消耗技术。
目前采用的吸附型活性炭在工业方面的应用主要涉及为尾气吸附和有害气体吸附,大多采用的为柱状活性炭,其中木质柱状活性炭吸附效果较好,被广泛采用,逐渐取代了旧有的煤质活性炭吸附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