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准的目的是对照计量标准, 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这种示值误差的评定应根据组织的校准规程作出相应规定,按校准周期进行,并做好校准记录及校准标识。校准除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和确定有关计量特性外,校准结果也可以表示为修正值或校准因子,具体指导测量过程的操作。
一些计量器具的使用者认为,仪器经过校准后就准确了,当校准人员向他(她)说明仪器示值超差后,总是认为计量校准就是要把仪器“校”准了才算是校准,如果仪器不准就应该“校”准了,否则对所做的校准工作不予认可,在需要签字的确认单上不签字,造成双方对立。实际上计量器具使用者是错误地理解了校准的含义,将对仪器的超差调整与校准混淆在一起,因为JJF1001-2011之4.10就有明确说明,即“校准不应与测量系统的调整(常被错误称为自校准)相混淆,也不应与校准的验证相混淆”。
计量校准的计量器具,得到的校准结果中包含了相应的测量不确定度,一般情况下该不确定度基本是计量器具示值最1大允许误差的1/3~1/10,最差时也能达到1/2,这就说明如果使用者在用校准结果指导其测量工作时,其测量能力已经高于所用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3~10倍,而此时并不用考虑其符合性问题。另外,对于多参数的计量器具,如果某一个不使用的参数不能满足计量性能要求,校准活动同样可以给出该计量器具的校准结果,使用者只要确认了校准结果,就可使用该计量器具开展测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