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点说明
1.物业承接查验的相关法规
2.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
(1)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的准备工作
(2)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的主要内容
(3)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的方式
(4)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3.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
(1)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承接查验的前提条件
(2)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物业承接查验的准备工作
(3)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物业承接查验的基本内容
4.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
(1)新建物业的移交
(2)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
(3)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物业管理工作移交的注意事项
2010年5月
《注册物业管理师》新版考试辅导教材由亚太教育物业管理研究中心组编出版。
2010年5月27日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0年度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9号)已于近日正式下发,文件规定2010年度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于10月23日和24日举行。符合考试文件规定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报考人员,向当地资格考试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免考事宜。
2011年5月1日全国(注册)物业管理师新版考试用书参考教材由北京亚太教育研究院物业管理研究中心编写,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
职业背景:近年来,物业管理作为新兴服务行业在中国迅速发展,新建物业管理公司不断崛起。2007年6月19日颁发,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6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1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6月9日河北省《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企业职工住房管理机构应与生产经营主体分离,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从业人员都必须接受相应培训,通过职业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