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著作权权属证明指“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 根据上述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虽然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但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因此,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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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出版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应当注意什么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1)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2)支付报酬。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哪类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