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于 2005 年 11 月 16 日 制定并颁布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上述三个文件实施后,物业管理师资格1正式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系列。根据《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 ( 以下简称《注册证》 )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师的英文译为 :CertifiedPropertyManage( 简称 CPM) ,准确全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
(二)符合上述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查验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要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承接查验相关法规和物业承接查验运作内容及方法等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1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业承接查验的相关法规、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新建物业承接查验与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承接查验的区别。
熟悉:物业移交的主要内容,承接查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
了解:物业承接查验的准备工作,物业移交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