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代理企业进沪工程备案,合同备案,资质备案
(三类人员、特种工证、八大员);代理企业进沪工程备案,合同备案,资质备案,人员备案。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的资质信息进沪备案,外地企业进驻上海建筑市场备案。。外省建筑企业进沪备案、进苏备案进苏施工、进浙施工备案,合同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代理进沪备案、
公司 企业备案: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省、直辖市)、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的资质信息企业名称、资质信息、注册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信息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建委申请信息变更,申请企业信息变更。。外省建筑企业进沪备案、进苏备案进苏施工、进浙施工备案,合同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代理进沪备案、
T:1 7 7 0 1 7 0 9 3 4 4 Q Q :980216047 贺小姐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