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项目采购管理
第十条 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审核。本级人民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上级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益提升。
第十四条 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服务和监督管理,依托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PPP项目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批准。
第十七条 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
(二)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
(四)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五)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如何构建海绵城市绩效评价体系?
首先,要以促进实现系统性和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多重目标来构建绩效评价体系。
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是以雨水为主要对象但涉及城市水系、道路、园林绿化等多个系统的综合性工程,以分散的单个项目的建成与否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考虑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和连片效应,是很难综合评价海绵城市规划实施成效的。同时,海绵城市涵盖了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和水生态等多个方面的建设目标,是一个全过程的治理工程,需要体现“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技术路线。因此,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必须统筹兼顾多方面的目标要求,既要体现综合性和系统性,避免以点代面,甚至出现小环境改善而大环境遭受破坏的结果,还要避免因过度复杂和成本过高而不具备操作性。就目前具备的条件而言,绩效评价标准体系应当力求简单易行,最.好可量化,定性的以有无为标准,减少主观判断内容。
其次,要根据具体不同考核对象来构建相应的评价体系。根据评价主体和考核对象,可以分为区域级(国家、省)、地方(市县)级以及项目级,其绩效评价的侧重点和指标有所不同。其中,区域级主要是从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等方面来评价海绵城市规划实施绩效,更侧重于从宏观、国家和省等区域层面的规划来实施绩效考核,主要基于国家和区域宏观建设目标来设定,关注的是海绵项目实施整体效果以及国家财政奖补资金在用于规划实施方面的使用效率,其绩效评价指标要综合、数量精而少、具有普适性。地方级则既要综合评价城市总体规划(包括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还要评价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海绵城市的相关内容,较国家.级要更详尽全面;对于海绵设施项目,如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辖区内的水系治理与生态修复等,主要是地方对承建、承运单位建设绩效的评价,目前重点是对以PPP模式打包的海绵城市项目的绩效评价。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功能具体设定相应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其中项目的场地设计和工程设计方案对上位规划和规划许可的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的评价是重点。此外,还应当包括已经完成建设并处于运行状态的海绵项目和设施系统在运行一定时间后进行的评价,保证海绵城市规划实施后的效果能够长期持续保持。
最后,要因地制宜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绩效评价体系。
海绵城市受地域差异化影响很大,对于不同的城市和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侧重点可能各有不同。如对于缺水、环境污染严重的城市地区和生态环境本底良好但洪涝灾害频发的城市,其海绵城市绩效考核重点肯定有所差异,前者重在节水和保护水环境,后者重在解决防洪排涝。同样,即便是同一个城市,位处不同的地段,如不同建设形态的旧城区和新城区,不同用地功能属性的工业区和居住区、商业区,其绩效评价标准和重点也有所差异。因此,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体系覆盖全国的海绵城市绩效评价,必须统筹考虑其地域差异化的特点进行设计。在明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总体框架和目标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构建绩效评价体系也很关键。如,对于城市旧区侧重于问题导向,重在解决问题、改善环境;对于新区则力求理想目标、一次到位;对于生活区除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应当同时兼顾景观、舒适性;对于工业区,则以经济、可行方便生产为原则;内涝易发地区、山洪泥石流高发地区和文物古迹密集地区等特殊地区,其绩效考核指标和重点也应该不同。
政部关于印发《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