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项目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存量PPP项目中涉及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PPP项目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权未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授予或转让。
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如因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善处置项目公司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债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股东或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和PPP项目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和执行项目支付责任,不得将当期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库,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成交结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合同文本,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移交日期等。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财政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人大批准的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PPP项目财政管理情况加强全程监督管理,重点关注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采购、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切实防范财政风险。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PPP项目的,依据《预算法》、《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海市水务局发布2016年重点工作
(一)持续推进水行政管理的深化改革。
继续开展水行政法规的制定与清理工作,按照本市“两高两少两尊重”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水行政管理部门与市场、与社会,以及市、区(县)、乡(镇)之间的管理关系。继续清理审批专项,完善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审批专项管理。强化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二)继续完善水利投入政策,进一步强化水利项目的建设管理。
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河道长效管理资金使用,研究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养护补贴政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等市级补贴政策,要进一步加强水利、防汛基础设施建设,启动相关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围绕上海创建国家农业示范园区的目标、深化落实“农林水”三年计划。要改进项目立项管理,从严执行项目前期工作储备制度。在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的基础上,要加强项目推进力度。要加强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稽查,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保证工程优质、人员优秀、资金安全。
(三)继续推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进一步推动节水减排工作,完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加强考核。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的建设,推进农业用水的计量工作,加强节水“三同时”监管,滚动发展市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
(四)深入开展“水十条”上海实施方案和“三水”行动,标本兼治,努力改善和保护水生态环境。
继续落实贯彻“水十条”上海行动方案,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厂提标改造,推进截污纳管和污水管网的完善工程,进一步加强对中小河道污染监测,加强对河道水环境整治工作。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教育引导,加强水土保持能力建设和基础工作,着力推进水土保持工作。
(五)进一步深化水利设施长效管理工作。
完善农田灌溉等水利设施的补贴政策,继续完善水利设施管护的标准规程、定额等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对养护市场的培育和监管指导。继续完善网格化管理系统,推进养护工作标准化,优化考核和绩效评估,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六)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继续加强水文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防汛及社会发展提供更为全面精准的水情资料,发挥预报功能。继续深化科研、项目管理机制的改革,加强顶层设计,促进高端人才培养,促进成果转化,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继续以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强基层能力建设,优化管理体制和机制,更加明确职能职责定位,适应新时期水务一体化工作的要求,适应上海的发展需要。
财政部印发《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审核,保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 本级人民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
(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