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发通知政策性金融助力海绵城市建设
继与国家开发银行携手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之后,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再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手,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双方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农发行作为重点合作银行,加强合作,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切实提高信贷资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撑保障能力。
根据通知,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落实承贷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将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并把评估结果好且采用“技术+资本”整体运作模式的项目作为优先推荐项目。
农发行各分行要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积极统筹调配信贷规模,优先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符合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条件的贷款项目可执行人民银行确定的优惠利率。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项目的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可作为农发行贷款的质押担保。
农发行各分行要积极创新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模式,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农发行系统要积极支持具备“技术+资本”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打造大型专业化海绵城市建设运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提供专项建设基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
我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到2020年将达到80%以上
“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到2020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力争达到80%以上,集中供水率达到85%以上,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障程度大幅提高。
从日前召开的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了解,“十二五”时期,我国农村饮水安全任务超额完成,全面解决“十二五”规划2.98亿农村居民和4133万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同步解决四省藏区等特殊困难地区规划外566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由2010年底的58%提高到2015年底的82%,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6%,供水水质明显提高。
水利部部长陈雷表示,“十三五”时期,水利部将聚焦中西部贫困地区,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对已建工程进行配套、改造、升级、联网,健全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016年,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集中安排中西部贫困地区,对分散性供水和水质不达标工程实行升级配套改造。
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项目识别论证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