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审核,保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 本级人民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
(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
(二)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
(三)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在PPP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
(四)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PPP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中的收入,包括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PPP项目中的支出,包括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社会资本方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本级人民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发通知政策性金融助力海绵城市建设
继与国家开发银行携手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之后,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再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手,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双方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农发行作为重点合作银行,加强合作,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切实提高信贷资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撑保障能力。
根据通知,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落实承贷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将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并把评估结果好且采用“技术+资本”整体运作模式的项目作为优先推荐项目。
农发行各分行要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积极统筹调配信贷规模,优先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符合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条件的贷款项目可执行人民银行确定的优惠利率。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项目的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可作为农发行贷款的质押担保。
农发行各分行要积极创新运用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模式,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农发行系统要积极支持具备“技术+资本”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打造大型专业化海绵城市建设运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提供专项建设基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海绵城市是国务院近期启动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市建设的重点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有利于转变城市发展理念和建设方式,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涵养城市水资源,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按照国办发[2015]75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海绵城市建设任务艰巨,资金需求量大,迫切需要综合运用财政和金融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
(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在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关键时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作用,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国家开发银行作为重点合作银行,加强合作,增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保障,用好用足信贷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助力。
二、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
(三)确定建设项目。各城市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修编,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城市排水防涝、雨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水体治理与修复、排水与调蓄设施等为建设重点,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大力推广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采取总承包方式,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整体打包运作。
(四)建立项目储备库。各城市要尽快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并明确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2016年3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项目滚动规划和2O16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并将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项目信息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此后,要在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项目信息。项目滚动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