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北宋时期我国第二个灌溉排水工程发展时期是隋唐至北宋时期。唐朝初年,定都长安,曾大力发展关中灌溉排水工程,安史之乱后,人口大量南迁,江浙一带农田水利工程得到迅速发展,沿江滨湖修建了大量圩垸,排水垦荒种植水稻,塘堰灌溉更为普遍。同时提水工具也得到改进和推广,扩大了农田灌溉面积。到晚唐时期,太湖地区的赋税收入已超过黄河流域,成为新的基本经济区。到北宋时期,长江流域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已从西汉时的不足20%上升到40%多。宋神宗支持王安石变法,颁布了《农田利害条约》(又名《农田水利约束》),这是第一个由中央政府正式颁布的农田水利法令,同时还设立全国各路主管农田水利的宫史,使农田水利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南宋王朝偏安江南后,又进一步推动江南水利的发展,不仅苏浙一带水利得到长足发展,而且东南沿海及珠江三角洲水利建设也开始有所发展。
平原地区自流灌水方式下田间渠道的布置形式分为:①固定灌排渠道组合形式。有灌排渠道相邻布置(又称双非式)和灌排渠道相间布置(又称单非式)。②临时渠道的布置形式。有纵向布置(又称平行布置)和横向布置(又称垂直布置)。田间灌排渠道的间距和长度与其所采用的组合形式有着紧密的联系。水稻地区田间渠道规划应避免串流串排的现象,以保证控制稻田灌溉水层的深度和避免肥料流失。灌溉事项: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可以充分利用废水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一些地区因干旱缺水的灌溉困难,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农田灌溉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首先,应当保证灌溉渠道下游最近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这一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是一个标准。其次,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这里主要是指要利用渠道使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农田灌溉,不得挖开渠道进行农田漫灌,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再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于灌溉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