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竣工结算制度,解决工程款拖欠
国务院相关领导已关注到大量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深层次原因是:建设单位没有及时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所以在《意见》中还着重对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提出两点关键要求:1)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2)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下面我们以建筑施工单位的视角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重点内容进行整理,以便于快速了解《意见》主要内容。
1、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2、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3、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4、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5、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6、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7、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8、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9、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10、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11、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我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到2020年将达到80%以上
“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到2020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力争达到80%以上,集中供水率达到85%以上,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障程度大幅提高。
从日前召开的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了解,“十二五”时期,我国农村饮水安全任务超额完成,全面解决“十二五”规划2.98亿农村居民和4133万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同步解决四省藏区等特殊困难地区规划外566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由2010年底的58%提高到2015年底的82%,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6%,供水水质明显提高。
水利部部长陈雷表示,“十三五”时期,水利部将聚焦中西部贫困地区,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对已建工程进行配套、改造、升级、联网,健全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016年,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集中安排中西部贫困地区,对分散性供水和水质不达标工程实行升级配套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海绵城市是国务院近期启动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市建设的重点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有利于转变城市发展理念和建设方式,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涵养城市水资源,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按照国办发[2015]75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海绵城市建设任务艰巨,资金需求量大,迫切需要综合运用财政和金融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
(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在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关键时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作用,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国家开发银行作为重点合作银行,加强合作,增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保障,用好用足信贷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助力。
二、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
(三)确定建设项目。各城市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修编,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城市排水防涝、雨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水体治理与修复、排水与调蓄设施等为建设重点,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采取总承包方式,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整体打包运作。
(四)建立项目储备库。各城市要尽快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并明确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2016年3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项目滚动规划和2O16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并将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项目信息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此后,要在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项目信息。项目滚动规划要明确未来一段时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时序、投资总额等。年度建设计划要确定当年的建设项目、建设期限、建设内容、投资计划、建设主体、融资方式等。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体现整体打包运作的原则,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五)推荐备选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城市项目储备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组织好项目信息上报工作,督促尽快完成项目可研等前期准备工作,确定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做好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的项目对接和推荐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将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并把评估结果好且采用PPP模式整体打包运作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作为优先推荐项目。
三、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六)做好融资规划。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滚动规划,积极协助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项目融资安排,针对具体项目的属性和融资需求,统筹安排融资方式和融资总量,编制相应的系统性融资规划,从源头上促进资金和其他资源的合理配置。
(七)创新融资模式。加大对具备综合业务能力、以总承包方式整体打包运作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企业的信贷支持,打造大型专业化建设运营主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以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为担保的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提供专项建设基金,用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