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律师来普法 fa院判决处理仲裁时效问题的基本原则
法律实务中,有的代理人或当事人在答辩中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属于两个概念,前者规定的是仲裁受理的时效期限问题,后者规定的是fa院受理案件的时效期限问题。两者属于不同的处理领域,应当分别看待。此种观点实际上割裂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联关系。此种逻辑下,仲裁受理及时性和整个司法救济体系的统一性也将被破坏。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实际上也不是按照该逻辑操作的,而是仍然按照蕞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执行的。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多年从事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专业知识渊博、业务技能娴熟、职业操守规范和社会责任感强的律师。现有注册执业律师118名,实习律师21名,行政管理人员5名。
邯郸律师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告诉大家——承诺若未在约定期限到达要约方的,承诺还有效吗?
《合同法》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其他原因”是指受要约人预料之外的原因,也即受要约人对该事由的发生无主观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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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事务所告诉你,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却不给员工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公司都无权将属于劳动者的合同文本扣留。